2019年1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指导意见》中在完善评价标准部分强调:
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2019年1月16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第1号公告,内容如下: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2017〕第31号),各省(区、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对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中严重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应试人员作出了相应处理,并记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现将处理结果汇总公告。
附件显示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严重违纪违规应试人员65人,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处理;特别严重违纪违规应试人17人,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处理。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企业的角色不可替代;诚信社会的建设,对作为企业信任机制的会计则必须予以重视,对会计人员的诚信要求自不待言。
一、契约社会的现实存在
(一)国家视角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阶级产生,标志着国家的诞生。现代社会,公民通过宪法将权利让渡给国家,由国家代表公民治理社会、发展经济,那么在具体国度下的经济发展,实质上是在契约社会下的经济发展。在所不谈国家是以契约的形式还是暴力的形式建立,但经济发展中,乃至国家建立之时,均是或长或短的处于明示或默示的契约状态。
(二)税收视角
如马克思所说:“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所以从经济视角讲,一个国家的存在与发展,即为税收。
税收的本质在于利益,是利益交换、利益分配。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者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某种意志并为外在的物化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是利益调整的工具,但法对税收的保障不是与生俱来的。
在古代,也有法律的存在,但彼时的法律与税收尚无必然联系,更多体现君主的意志;到了近代,以新兴资产阶级为代表的社会各阶层通过长期的斗争,掌握立法权,实现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换句话说,是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登上了历史舞台,他们以国家(政府)名义通过立法、执法进行阶级统治,实现了国家权力从“君主主权”向“公民主权”的过渡。
而在“公民主权”的社会中,税收是公民根据自身的公共需要自主或委托代表协商确定的,是税收形式的财政收入,以税收形式形成的的财政收入的支出安排亦是需要公民代议的立法机关决定的,这些都以法律的形式表现,此时税收与法才有了必然联系,税收法律成为税收的表达。英国《权利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税收法定主义有法律保证税收实现之意,同时又含对统治阶级征税加以限制之内涵,这本身即具有契约之协商性。因此,税收可以看作公民为获得公共产品和满足其他公共需求通过政治机制作出的财产转让,而税收法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对这种转让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在现代,税收的契约体现仍包含着对古代税收之契约性的沿袭或继承,即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动态契约的表征体现。但古代这种税收契约性是由君主单方的强制力所致的,具有被动性;而现代的税收契约性是自主或委托代表协商确定的,具有主动性。如果说现代税收的契约性是契约机制的契约性,从内到外都体现着契约;那么古代税收的契约性则是强权机制的契约性,只是表象体现着契约。
无论古今,国内国外,有税收的存在,就有其对契约的依托或体现。
(三)企业视角
国家的产生,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国家的存在,离不开经济;国家的发展,亦以经济为基础。国家经济的发展源于最小的经济细跑--企业,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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